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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同发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来信,对第四批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和整改提出异议,内容如下:
一、仍然坚持认为“大风轮低塔筒风力发电场建设”是环保功能差的风力发电场。理由:1.“大风轮低塔筒风力发电场”违反风力发电塔筒高度设计规矩。2.违反《风力发电机组设计要求》gb/t18451.1-2012标准中风力发电机组等级风轮中心年平均风速设计要求。3.降低塔筒高度增大风轮扑风面积破坏局地风能动量收支和流动特性浪费风能资源。后果:1.资源浪费型。2.搜扑弱风资源型产生挡风墙的效果。3.破坏风资源流动特性,破坏生态环境。4.低效能风力发电场。5.重点捕获弱风资源破坏了风能资源的流动性。
二、认为处理和整改情况中把“大风轮低塔筒风力发电场建设”与“普通风电开发建设”混淆,对整改情况表述不满意。
三、希望国家能源局组织“大风轮低塔筒风力发电场建设”环保问题学术交流,提出“大风轮低塔筒风电场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可忽略的依据。
四、要求国家能源局把认为“大风轮低塔筒风力风电场建设”对环境影响可忽略的理论计算、研究成果、专家论据等公布公示。
五、建议国家能源局公开全国已经建设的“大风轮低塔筒风力发电场”的数量,并对现场环境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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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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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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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风电行业不存在“大风轮低塔筒”设计,该说法缺乏行业的基本常识。为了使风电场具有经济效益,只有在低风速地区才会使用大风轮机组,但在低风速地区,不会采用“低塔筒”设计,这会降低风能的利用效率。当前在低风速地区普遍采用的是大风轮、高塔筒设计。
2. 来信人并未指出“大风轮低塔筒风电场”实例,便简单认定“大风轮低塔筒风力发电场”是环保功能差的风力发电场,缺乏事实及科学依据。经组织行业协会、有关科研机构研究,并结合国内外高校及科研专家相关研究成果,认为风电开发建设对风速减小、风资源衰减、生态环境破坏的影响可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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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属实
(来信人认为“大风轮低塔筒风力发电场建设”是环保功能差的风力发电场、会造成风资源衰减从而影响生态环境的结论不属实,其他内容为建议无法以属实与否来进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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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来信人关于“大风轮低塔筒风力发电场”是环保功能差的风力发电场的结论缺乏事实及科学依据。
2. 风电行业没有所谓的“大风轮低塔筒”设计,因此并不存在将“大风轮低塔筒风力发电场建设”与“普通风电开发建设”混淆的问题。且大量科学研究表明,风电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可忽略的。
3. 关于风电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我们将继续组织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校等有关方面予以研究论证。
4. 鉴于风电行业不存在“大风轮低塔筒”设计,相关科研成果及论据等都是基于风电开发建设,并不是基于“大风轮低塔筒风电场建设”。
5. 鉴于风电行业不存在“大风轮低塔筒”设计,我们无法提供来信人要求公布的此类已建项目数量和开展现场环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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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9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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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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